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新举措,提高农民生活质量,扩大农村消费,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,根据《甘肃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甘财建【2009】2号)和市财政局、商务局《关于印发酒泉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》(酒市商务字【2009】14号)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(以下简称“补贴资金),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,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与补贴的资金。
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,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,实行国库集中支付。
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、定向使用、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。
第五条 补贴方式:凡我区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,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。
第六条 补贴标准:按补贴类家电销售价格的13%给予补贴。
第七条 资金来源: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。其中,中央财政负担80%,省级财政负担20%。
第八条 补贴对象:凡具有我区内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所有人员(下称购买人),均可享受财政补贴,但每户每类家电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(件)。
第九条 补贴产品:彩电、冰箱、(含冰柜)、手机、洗衣机四类,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。
第十条 有效期限: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期间,购买人在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(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),均可享受补贴。
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
(一)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在购买补贴类家电10日内,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。
(二)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:
l、“家电下乡补贴资金”申请表一式两份(附件一);
2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,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,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;
3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,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;
4、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;
5、购买人:“财政惠农补贴资金——一折统”专用存折(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,应按肃州区财政惠农补贴资金“一册明”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,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帐户)}
6、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
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:
(一)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内容主要包括:
l、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,
2、发票价格是否与该中标产品对应规格型号公布的价格一致;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;
3、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;
4、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一台;
5、其他应审核的内容。
(二)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,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3日内报送区财政局。不符合补贴要求的,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明确说明。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。
(三)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资料,认真审核无误后,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,通过补贴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“涉农补贴——一折统”开户银行,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帐户。
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、挤占、挪用补贴资金,不得拖延兑付时间,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,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一经查实,将给予严肃处理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。
2009年3月24日
